货物运输管辖(货物运输管辖权)
发布时间:2024-09-28 阅读次数: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赋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部分民事案件的权力,涉及管辖权争议时由高级法院作出决定。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也负责处理对其驻地基层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第六条强调了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程序,并提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程序。

铁路法院管辖范围是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的范围。

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海运提单内容及主要条款分析

区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责任而记载的事项:如数量争议的批注;为了减轻或免除承运人的责任而加注的内容;为了扩大或强调提单上已印妥的免责条款;对于一些易于受损的特种货物,承运人在提单上加盖的以对此种损害免除责任为内容的印章等。

提单内容主要包括正面事实记载和背面条款。大多数船公司制定的提单在主要内容上相似。背面条款及其依据: 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 对“承运人”、“托运人”等关键术语进行界定。承运人指的是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而托运人包括提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及货物所有人。

海运提单的内容 海运提单内容分为正面内容和背面内容。海运提单正面主要是提单 的基本信息,包括货物的描述、当事人、运输事项等;海运提单背面内 容主要是各种条款,分为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 海运提单的正面内容 通常,海运提单正面都记载了有关货物和货物运输的事项。

...管辖的有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人员伤害3货物运输4土地使用权出让...

1、中国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有: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登记发生的诉讼,由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的诉讼,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诉讼,由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B项:人身伤害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B不选。E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E不选。

3、《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3 种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1、第一条:规定了目标,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以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权益。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内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活动。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市场,保障各方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货物运输(普通货物和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普通客船、客货船等)。

3、年9月26日,国务院在第218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废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并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一修订标志着旧条例的终结,1987年5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被废止。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服务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运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国内水路运输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的活动。

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3个地方各人民法院对这类运输合同纠纷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2、确定货物赔偿额: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按约定计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计算;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继运输:多式联运中,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该区段的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3、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一般是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5、法律分析:运输合同产生纠纷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合同编等法律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铁路法院专属管辖范围

1、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2、第三条涵盖了铁路运输相关的民事诉讼管辖,包括运输合同纠纷、铁路建设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运营事故赔偿、铁路安全侵权和环保纠纷等。这些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第四条规定了上诉和抗诉案件的二审管辖,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如被上诉或抗诉,将由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

3、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铁路运输合同纠纷、铁路延伸服务合同争议(如代办托运、仓储保管等)、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以及因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案件。这些纠纷的诉讼会由铁路法院处理。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会在受理后进行审查。

4、铁路运输法院是专门人民法院。因为铁道部是专属部门,地方铁路部门不隶属地方政府管辖,而是属上级铁道部门管辖,所以铁路运输法院也是专门人民法院。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我国的专门法院如海事法院、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虽然各自有特定的受案范围,但它们的专属性与专属管辖不同。在这些法院中,有时存在专属管辖与非专属管辖的区别,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某些案件规定了专属管辖。专属管辖与一般(特别)地域管辖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