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论证材料(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常识)
发布时间:2024-08-14 阅读次数:30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1、《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1日十四届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各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对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转变和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的监管,或移交社会组织管理,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调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实行审批管理,应当重新调整办事流程及所需材料,并向社会公布。

3、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停止实施的行政管理权项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要继续完善保留下放的行政管理权项的相应配套管理制度和区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确保下放行政管理事项规范高效运行。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性质的化学品,以及其他可能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品。根据该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性质的化学品,以及其他可能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品。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解题思路】本题考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9类危险品主要包括: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压缩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第五类:氧化物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有毒物质;第七类:放射性物质;第八类:腐蚀品;第九类:杂项。

如何办理危废经营许可证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方式如下:(1)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省政务大厅环保窗口提出申请;(2)土壤处组织专家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评审;(3)行政审批办报经厅领导签批,出具批复文件,申请人持受理通知单领取。

2、了解相关法规和标准 在办理危废处理许可证前,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国家和地方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标准。这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危险废物分类、鉴别、处置等方面的技术标准。

3、在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审批过程中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并且不收费。而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省政务大厅环保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将申报材料转送土壤处。土壤处组织专家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评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许可项目进行审核。